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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简介】
位于XXX小区的一套房子属于武某所有。2017年2月,武某与其孙女李某签订了《赠与合同》,合同载明:赠与人武某是受赠人李某的祖母,经双方协商,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武某自愿将位于XXX小区的一套房子赠与给李某,并指定为她的个人财产。
二、李某自愿接受赠与房屋。
三、赠与人、受赠人保证此赠与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。
四、上述房产产权转移时间,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产权登记为准。
房屋赠与合同
武某去世后,武某的儿子与李某因该房的归属产生纠纷。武某以其赠与合同只有赠与一方签字为由,起诉到法院,主张该赠与合同无效。
【锦盾律师解析】
在本案中,武某与李某签订的《赠与合同》只有赠与一方签字,只表明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愿,原则上是无效的。当然如果李某接受该赠与,完全可以在赠与合同中进行补签字,由此确认赠与合同的效力,达到赠与人赠与财产的目的。
房屋赠与合同的有效性判定
值得注意的,尽管此时赠与合同有效,但对涉及房屋等不动产赠与的,还应当依法办理过户手续,将房屋等不动产过户受赠人名下,否则赠与人可以在房屋等不动产过户前反悔,要求受赠人返还房屋等不动产的。
锦盾律师提醒,如果在生活中,真的遇到赠与合同上只有赠与一方签字的情形,不能自行确定赠与合同是否有效的,建议咨询赠与合同专业律师确定。在制订、签订涉及房屋等高价值财物的赠与合同时,最好委托律师进行见证或办理公证,尽快完成过户,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纠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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