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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适用房离婚后怎么分割


2014年郑州户籍的南某认识了外地来郑打工的李某,两人情投意合,谈了一段时间恋爱后,登记结婚。婚后,南某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的购房合同,并办理了贷款手续,用两人的积蓄支付了首付,每月用共同财产还房贷。2019年,该房办理了房产证,登记在南某自己名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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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证下来后,房产证上的名字变成两人离婚的导火索,两人打算协议离婚,但是房屋的归属再次升级了冲突。双方均主张房屋产权,愿意给对方补偿金,双方谁也不想妥协,李某将南某起诉到法院,主张房屋产权归自己,愿意给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。
【法院裁决要点】
本案中,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双方均有平等处理权。但由于经济适用房系属地的政府组织开发兴建,是地方政府对本地居民的补贴、支持和照顾,具有地方的属性,只向本市户籍中低收入居民家庭销售,且需取得房产证五年后才可上市交易,所有人出让经适房后不可再次申请经适房,故不同于公开竞价的商品房。判决涉案房归南某所有,由南某按照房屋评估价50%的价值支付给李某作为补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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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锦盾房产律师解析】
本案争议房屋属于郑州市经济适用房,只能由郑州户籍的人员享有产权,原告李某因非郑州市户籍无法办理产权证,对其诉请实无法予以支持。所以,本案中,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南某所有,合乎情理法。
虽然婚后所购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,两人均可以主张房屋所有权,但经济适用房存在一定特殊性,当离婚时,双方因为经济适用房的分割产生争议时,法院会综合考虑房屋来源、首付款支付情况、贷款偿还情况等情况,判决房屋产权归属、分割份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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