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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发商逾期交房一年 锦盾律师代理退房成功


2021年4月7日,A与XX置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置业公司)签订了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,约定A购买置业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,总房款为2092377元。A于签约当天按合同约定付清了首付款628377元,并与XX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/担保合同,银行也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。
但置业公司一直未按约定履行交房义务,A要求退房,并要求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,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月供,承担因买房所产生的各项损失。但置业公司拒绝了A的退房要求,双方因此产生纠纷。
在中山的A想找一个办房产纠纷专业的律师来代理自己的案件,经过多家律所、律师的对比,选择了在房产方面办案经验丰富的锦盾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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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受委托后,锦盾律师第一时间与委托人就案件情况进行深度沟通,虽然适用法律是一样的,但每个地域审理案件会有一些不同之处,主办该案件的马慧敏律师在制定诉讼方案之前,先对当地的政策进行了全面了解,深入研判案情,被告情况调查与取证等工作,再制定更合适本案的诉讼方案,并确认以置业公司、XX投资有限公司(为委托人顺利拿回钱打好基础)为被告,XX银行某支行为第三人,出具了代理方案和意见。
庭审中,被告置业公司辩称:1、被告出售的商品房已于2022年6月29日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,符合约定交付条件,是A未在约定的交付日期2022年10月10日前来办理收楼手续,所以A不享有合同解除权。
2、即使原告A认为被告没有通知其收房,也是情节轻微,不足以导致合同纠纷,且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利于交易稳定,也不利于第三人权益的实现,应继续履行。
3、被告不存在违约交付的情表,无须支付原告A违约金,也无须退还其首付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和办证费用等相关费用。
4、原告无权解除购房借款/担保合同,无权要求被告承担已付贷款,被告也不同意代原告向第三人偿还贷款。
5、原告与XX投资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,XX投资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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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过双方激烈辩论,再加上证据的支撑,最终法院采纳了锦盾律师的代理意见,支付了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。
案件结果:解除A与置业公司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、解除A与第三人XX银行某支行的购房借款/担保合同,被告退还购房款,A支付的月供等,并向A支付违约金,案件取得圆满的结果,锦盾律师尽心尽责,不负所托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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