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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张和小李2019年6月份解除了婚姻关系,离婚之后,男方小张希望复婚,所以两人一直保持交往状态。
2020年2月14日情人节,小张通过微信向小李发了52013.14元,后来,他还帮小李偿还银行商业贷款20多万元,以及购买贵重的礼物等支出6万元,前后总计花费近40万元。
不久后,小张发现小李居然和另外一名男性青年在约会,双方因此产生了巨大矛盾,小张感到心痛欲绝,愤然要求小李返还这些花费,但遭到了小李的严词拒绝。
恋爱红包纠纷
在两人离婚后,又交往这块时间,小张陆续为小李支付的30多万元,属于何种性质的款项?究竟是赠与还是不当得利?特殊节日发的红包能追回么?
经过庭审程序,法院认为:
一、小张在情人节给小李转的52013.14元,转账时还附有:宝贝,节日快乐!我永远爱你!这样一个留言,属于特殊日期的转账,数额又具有特殊含义,应当视为原告小张自愿支付给女方小李的,属于赠与,不能返还;
二、对于小张另外花费的6万多元,为女方小李购买的LV包、衣服、鞋子等款项,属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,互送的正常生活用品。虽然价格昂贵,但不足以造成男方小张个人的生活困难,而且这个赠予行为已经发生了,6万元依然是已经完成的赠与行为;
三、余下所代偿的20多万房贷,由于双方没有一个基础的权利义务关系,应当视为附条件赠与,但是这个赠与条件应当是双方基于婚约而存在,是以与之结婚为前提的,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,丧失了前提,那么另外一方就应当构成了不当得利,再占有此项财务,那就是不合法的。
恋爱期间财产往来纠纷
所以最终判定,女方小李应当返还20多万元的银行贷款。
【锦盾律师解析】
从上述案例中,大家可以看出,两人恋爱之间,发送的像1314、52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或转帐,应认定为是无偿赠与,如果分手后两个人因此产生争议是无法追回的,但一般来说,如果两个人在转帐前后聊天记录中或留言中有关于借款的描述,表明本次转帐是一方向另一方借的钱,可认定为借款。
锦盾律师温馨提醒:情侣之间的恋爱,经济往来无可避免,但金钱并不是衡量感情的唯一标准,在经济条件允许范围内,适当的赠与即可,对于数额较大的转账行为,一定要注意保存真实意思的表达证据,如转账记录、留言、欠条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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