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拆迁安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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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案例
 在80年代左右,老陈与妻子有一套夫妻共同房产,出于保护女方的考虑,该房产登记在妻子名下。99年时,妻子去世。2000年时该房产被政府征迁,就地安置了两套住房。老陈与子女三人共同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,第一份公证内容分家协议,即约定两套安置房由老陈和儿子一人一套。后该三人又协商撤销了公证,重新公证为两套安置房由老陈一人继承,子女二人均放弃继承权。
 此后,子女二人纷纷外出务工,再未回家,也未与老陈联系。后这两套安置房于2015年取得产权证,依然登记在老陈的妻子名下。老陈遂携带公证书等材料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,但却被告知需要重新公证,或者有法院的判决文书才能办理。老陈又到公证处咨询,被告知当年的公证无效,因为当时安置房的产权尚未办理,又因老陈的两个孩子都在外省无法联系,故而也无法重新办理新的公证。老陈为此非常绝望,明明是自己的房子,无法办理产权过户。
拆迁房产继承
锦盾律师分析
 该案的焦点在于,由老陈继承房产是否合法,虽然当时的公证程序没有如今的规范,但不能依此否认公证效力,但由于材料尚不完整,需要向公证处调取完整资料。于是我先将该案进行立案,立案之初,立案庭的法官为了排案便利,建议我们将案由定为继承纠纷。但在我的坚持下,依然是以所有权确认作为案由,这是考虑到判决出来后,老陈即可直接拿判决书办理过户,无需再受其他程序之累,最大限度的节约过户成本。立完案后,即刻到当时的公证机构调取完整的公证档案,连续跑了三趟才终于调取到最终完整全面的档案,经过向当时的公证员咨询,对当时的整个继承公证过程皆了然于胸,有关继承房产的所有材料在公证当时也都已完备,属于有效继承,故根据物权法的规定,老陈自继承发生之时,就已取得了房产物权。
法院判决
 经过庭审的进一步说理,以及与法官的良好沟通,最终法院全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,涉案安置房由老陈一人继承,判决确认涉案房产归老陈所有。
继承房产手续
(一)继承手续程序
  1、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。
  2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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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办理继承公证所需资料
  1、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。
  2、继承人的身份证明。
  3、被继承的房产证或证明文件。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,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,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,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。
  4、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(遗嘱继承的情况)。
  5、公证费:一半继承1%;全部继承2%。
(三)转移登记需提交资料
  1、房屋权属转移申请表;
  2、申请人身份证明、婚姻状况证明(核对原件,收复印件);
  3、房屋所有权证;
  4、继承权公证书(有遗嘱公证书的仍需到原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);
  5、房屋所有权证配图。
(四)税费项目登记费、交易手续费、配图费、权证印花税,具体咨询交易中心办理人员。
 以上就是河南锦盾律所整理的有关“拆迁房产继承纠纷典型案例分析”的全部内容,继承案件是非常繁琐的一类案件,涉及到拆迁安置房的继承案件了对证据全面性的要求非常高。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拨打锦盾律所咨询电话,我们会有专业的继承房产律师为您解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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