继承房产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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仝某与赵某夫妇共育有两子(仝甲、仝乙),父亲仝某去世后,由母亲赵某独自将两个孩子抚养长大。仝甲一直打工帮衬家里,照顾母亲,仝乙在外上学。仝乙念哥哥照顾家里辛苦,承诺父母名下的房子自己放弃继承,并签订了《放弃继承承诺书》。但母亲赵某去世后,仝乙因大学毕业后需要房屋居住,也想继承房产。仝甲认为仝乙之前已表示放弃继承,不应享有继承权,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是否有效?
放弃继承
【锦盾律师解析】
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继承前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承诺是否有效,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,放弃继承应当是从继承开始后的。
以上法律规定可看出,现行继承法规定放弃继承应当是在继承开始后,遗产实际处理前。但是对于当事人在继承开始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达,在继承发生时是否有效力,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,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。
虽然继承开始前,可继承的遗产范围、数量、内容及继承人都处于未知状态。但放弃继承遗产,是一种单边民事行为,只要是继承人本来的真实意思表示,原则是即是生效的,无须其他人同意,并且继承人不明确不影响此行为的效力。至于遗产范围、数量的问题,继承人放弃的是一种概括性权利,并不需要标的明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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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合到本案,继承开始后,涉案的遗产范围无变化,仝某、赵某在世时,没有对遗产做出处分,也没有留下遗嘱,而且双方签订的《放弃继承承诺书》并没有违反法律、法规的禁止性规定,也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,亦不违反公序良俗,故涉案的《放弃继承承诺书》应认定为有效。
锦盾律师表示:但在现实生活中,尤其是多子女家庭,老人部分甚至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,子女根据个人的经济实力、居住远近等实际因素,协商赡养义务的具体落实和承担方式,或多或少地以遗产分割为条件,也不可置否。社会老龄化,很多家庭都会碰到类似的情况,实在不宜一味否认继承发生前放弃继承承诺的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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